法定代表人:王则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思格、周全,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林美忠,男,1966年1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
原告福建中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成物业公司)与被告林美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中成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思格及被告林美忠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成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林美忠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及公摊费等共计14626.9元。
事实和理由:中成物业公司于2014年1月1日入驻福州市台江区排尾路229号“联邦广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在管至今。
公司依约为林美忠所拥有的联邦广场6#1201号房产提供了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林美忠应依约交纳物业服务费,但其一直拒绝支付,公司多次派人上门催收无果。
截止2019年9月30日,林美忠共欠缴物业服务费及公摊费共计14626.9元,其拒约缴费的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亦侵害了小区其他已缴费业主的正当权利。
现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林美忠辩称,一、中成物业公司系非法入驻,未依法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协议。
联邦广场小区二期业主与物业签订的前期服务协议包括三个文件:1.开发商与瀛宏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瀛宏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3.瀛宏物业公司交给业主的《业主手册》。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在二期业主加入业委会时才终止,二期小区至今未成立业委会,故不存在小区原物业服务公司(福州市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终止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事实。
无论是瀛宏物业公司还是玉祥物业公司退出小区,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由业主共同决定。
中成物公司陈述是经滨江社区及业主代表选聘,但未向业主公示物业公司退出或选聘过程的法定证据及相关的服务协议。
小区业委会未成立,不知哪个业主能代表小区选聘?中成物业公司之所以能入驻小区是暗箱操作的结果。
即使中成物业公司入驻合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应签订书面服务合同。
但中成物业公司至今未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和双方权利义务。
二、中成物业公司未依法向答辩人及其他小区业主提供常规的物业服务。
小区没有安保措施,消防设施未得到应有的防护保养,环境卫生保洁工作不到位,物业人员带头违反《消防法》在小区内搞违建,侵犯业主权益和公共收益,暴力追讨物业费,小区环境无管理,到处存在安全隐患。
三、小区广告位和公共场所租赁收入可以维持中成物业公司现有人员的开支。
根据开发商提供的小区建筑规划图揭示小区的公共部位每月收入7、8万元本应归全体业主所有,按照中成物业公司现有服务质量和水平,留给公司可运转开支,业主可以不用缴纳物业费。
4000㎡商场可收物业费7200元,5490㎡的地下室业主车位和外租车位可收入20100元,绿地违建停车场车位每月可收停车费29100元,非机动车停车费可收取16100元,6部电梯广告可收入4500元,周边广告每月至少收入近万元。
四、中成物业公司部分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
《民事起诉状》及《证据清单》标注的时间均为2020年3月25日,系2020年3月25日才诉至法院,2017年3月25日之前的部分显然已经超过法定的三年诉讼时效,不应予以支持。
五、中成物业公司入驻小区是某些人暗中操作的结果,业主是依法拒缴物业费。
瀛宏物业由于侵犯业主利益被业主强烈投诉,2008年被福州市房管局注销资质。
2010年1月在业主强烈要求下,由台江区房管局牵头协调,决定瀛宏物业公司退出联邦广场小区物业管理,并由联邦广场物业管理专项处理小组暂时接管。
同时,瀛宏物业公司也张贴公告以示退出小区,并由公司副总经理王则平负责交接,但交接之日公司却关闭所有办公场所,全体人员失踪,采取停水停电方法致使业主无法正常生活。
根据榕房[2011]21号《关于加强物业服务企业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但当业主到社区反映却找不到社区主任林秋华,因为林秋华是瀛宏物业公司的大股东。
业主又到街道找城管科,科长张文贵答可依法起诉,因为其亦是瀛宏物业公司的大股东。
业主再向上级部门反映,福州市房管局却认为该公司已被注销资质,不在监管范围,建议业主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业主到法院反映,法院建议由业主委员会名义起诉。
但成立业委会非一两日的事情,因此交接工作被迫不了了之。
业主投诉无门,只能依据榕房[2015]4号文件《关于做好物业服务项目合同期满后续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以拒缴物业费的行为表达抗议。
此后联邦广场小区有人以联邦物业处名义继续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
瀛宏物业公司、玉祥物业公司、中成物业公司其实是个人公司,中成物业公司是借壳瀛宏物业公司的产物,其法人代表王则平原系瀛宏物业公司副总经理。
物业公司与原街道、社区个别人有严重的经济利益交集,业主多次向社区口头反映情况,也曾书面上报过,但未得到真实回应。
2020年3月16日,有146位业主共同向社区递交书面材料,要求解决小区物业纠纷的问题,但至今无回应。
2014年业主欲成立业委会被拒绝。
六、中成物业公司提出缴交公摊费3365元无证据。
中成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公摊费的实际支出应以公司向电力公司缴交的加盖税务局发票专用章的《电子发票》为依据,公司提供的只是《电费清单》,不能证明已缴交电费。
实际电费支出应扣除小区业主公共收入后的余额按面积摊销,公司未提供公共收入的证据。
中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的法律依据,恳请依法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福州市台江区瀛洲街道排尾路229号联邦广场6#楼1201单元的房屋所有权人系林美忠,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55.15㎡。
2013年11月15日,福州中成物业服务公司向福州市台江区瀛洲街道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站提交一份《报告》,内容为:“鉴于2013年11月,福州市台江区排尾路229号“联邦广场”、福州市台江区排尾路271号“鳌峰花园7座”小区原物业服务公司(福州市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终止小区物业服务管理。
为维护“联邦广场”、“鳌峰花园7座”物业服务正常运营,保障社区公共秩序稳定,经福州市台江滨江社区委员会及业主代表选聘,同意从2014年1月1日起,由福州中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驻“联邦广场”、“鳌峰花园7座”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月收费标准不变(住宅1元/平方米,商业楼1.8元/平方米,公摊费用0.39元/平方米),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另行选聘物业公司,恳请贵站予以准许!”台江区瀛洲街道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站在该《报告》上批示:“经核实,为了小区安定稳定,同意社区意见,由你公司暂时代管,待该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由业主自行选聘,并告示业主。
” 自2014年1月1日起,福州中成物业服务公司进驻福州市台江区瀛洲街道排尾路229号“联邦广场”小区,为二期5座和6座为提供物业服务至今。
同年11月17日,福州中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更名为福建中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8日,福州市台江区瀛洲街道滨江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一份《证明》,内容为:“兹有滨江社区辖区“联邦广场5-6座”、“鳌峰花园7座”两小区,现由福建中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服务。
现中成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本案诉请。
诉讼中,中成物业公司提供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民终4603号业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证明本院及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均判决确认中成物业公司自2014年1月1日起进驻联邦广场小区为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物业收费标准合理。
中成物业公司提供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州供电公司出具的《历月电费明细》,主张已为二期5座和6座业主代垫了联邦广场小区6#楼电梯1-6、5#-6#地下室及6#楼地下室生活水泵房电费和6#楼北侧联邦广场二期公建用水费用,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共计69个月的公用电费共计726589.44元,小区住宅建设面积为23092㎡,小区业主应承担的公摊费为0.45元/㎡/月(726589.44元÷23092㎡÷69个月)。
现中成物业公司主张以0.36元/㎡/月要求林美忠缴纳应承担的公摊费,以1元/㎡/月缴纳物业服务费。
林美忠提供12345诉求件、福州瀛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商信息、台江区瀛洲街道办公函、通告等五份证据,证明福州瀛宏物业公司系联邦广场的实际物业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组证据所涉内容均发生于中成物业公司接管案涉物业之前,与本案无关。
另查,联邦广场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
本院认为,中成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及同小区类案生效判决足以证实自2014年1月1日起中成物业公司经福州市台江滨江社区委员会及业主代表选聘,为联邦广场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林美忠作为联邦广场小区的业主之一,接受了中成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
在中成物业公司履行了物业服务后,林美忠作为物业服务的实际受益人理应及时向中成物业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和公摊费。
林美忠关于中成物业公司系非法入驻、诉讼主体不适格、未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协议等的辩解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本案诉讼时效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林美忠主张中成物业公司从未向其催讨过物业费和公摊费。
中成物业公司代理人周全提供其与中成物业公司吴主任的微信截屏不足以证实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向林美忠主张过权利。
中成物业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中成物业公司关于2017年3月25日之前的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本院不予支持。
自2017年3月25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的诉请未超过诉讼时效,依法受法律保护。
故中成物业公司主张的物业服务费和公摊费应自2017年3月25日起计至2019年9月30日止,共计30个月零5天。
关于物业服务费和公摊费的问题。
林美忠提出中成物业公司未提供常规的物业服务。
但,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该公共性表现为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仅限于某一业主,而是全体业主,因物业服务产生分歧时,双方应充分协商沟通,以维护小区的整体环境和全体业主利益,林美忠以此拒缴物业服务费不利于该目的的实现。
中成物业公司向小区全体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之后,向小区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和公摊费于法有据,林美忠做为小区业主之一亦应缴纳上述费用。
中成物业公司根据向福州市台江区瀛洲街道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站出具的《报告》,以建筑面积1元/㎡/月收取联邦广场小区物业服务费并未违反相关规定,故林美忠应支付自2017年3月25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的物业服务费4680元(1元/㎡/月×155.15㎡×30个月+1元/㎡/月×155.15㎡÷30天×5天,取整数)。
此外,《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按下列规定向物业管理区域内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三)公共使用的由业主分摊,按照合同约定收取”。
中成物业公司提供的历月电费明细的时间(2014年1月至2019年9月)、用电地址、费用状态,可以证实联邦广场小区公共使用的电费处于正常缴纳无欠费状态。
中成物业公司按小区建筑面积23092平方米计算出公摊电费为0.45元/平方米,已多出向福州市台江区瀛洲街道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站出具《报告》载明的以0.39元/㎡/月收费标准。
现中成物业公司自愿按0.36元/㎡/月收取公摊费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林美忠的合法权益,应予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