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振国,河南晖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铁柱,男,1985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住所地:枣阳市西城开发区二环路北段靳庄二组。
负责人:杨磊,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东杰,河南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保良诉被告梁铁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保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振国,被告梁铁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东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保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车辆损失、停运损失等共计86125元;2.本案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2日,在滑县××大道与军××交叉口处,被告梁铁柱驾驶车牌号为鄂F×××××重型罐式货车沿长虹大道自西向东行驶与正在等信号灯的李建月驾驶的豫J×××××重型罐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梁铁柱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建月无责任。
事故车辆豫J×××××重型罐式货车所有权人为原告,系挂靠在濮阳市宏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原告车辆损失和停运损失经鉴定数额分别为60745元和22580元,原告花费鉴定费2800元,以上费用共计86125元。
另查明,被告驾驶的车辆鄂F×××××车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分别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保险期间为2019年9月14日至2020年9月13日止,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被告梁铁柱辩称,我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应由保险公司赔付。
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辩称,原告主张车辆损失过高,我司同意对车辆损失中合理部分予以赔偿。
停运损失不应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不是侵权人不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2日,在滑县××大道与军××交叉口处,被告梁铁柱驾驶车牌号为鄂F×××××重型罐式货车沿长虹大道自西向东行驶与正在等信号灯的李建月驾驶的豫J×××××重型罐式货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该事故经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梁铁柱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建月无责任。
事故车辆豫J×××××重型罐式货车所有权人为原告王保良,系挂靠在濮阳市宏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原告车辆损失和停运损失经其委托濮阳市忠托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鉴定,车辆估损总值为60745元,停运损失为22580元,支出评估费2800元。
被告梁铁柱驾驶自己的车辆鄂F×××××车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分别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该事故经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梁铁柱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建月无责任。
原被告对该事故责任划分无异议,本院对该事故责任的划分予以确认。
因被告梁铁柱驾驶自己的车辆鄂F×××××车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分别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所以,原告王保良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该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梁铁柱予以赔偿。
原告王保良的合理损失有:车辆损失60745元、停运损失22580元、评估费2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