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梅锦志与李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宁0104民初1632号
所属地区:银川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5-27公开日期:2020-09-01
当事人:梅锦志;李芳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04民初1632号 原告:梅锦志,男,199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李芳,女,198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原告梅锦志与被告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中,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