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凯里市宇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昌明、石秀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黔2601民初3521号
所属地区:贵州省凯里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5-14公开日期:2020-07-04
当事人:凯里市宇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昌明;石秀兰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内容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黔2601民初3521号 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凯里市宇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凯里市湾溪街道火车站小货场(货九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MA6GU5HB8Y。

法定代表人:王兴娥,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邓成、杨泽慧,贵州七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张昌明,男,苗族。

被告:石秀兰,女,苗族。

委托诉讼代表人:侯小光,男,苗族,系业主推选。

委托诉讼代表人:罗朝猛,男,苗族,系业主推选。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施绍荣,男,贵州贵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3021元,以及判令被告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物业管理费。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2020年04月03日受理后,依法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于同年0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凯里市宇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成、杨泽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昌明、石秀兰的委托诉讼代表人侯小光、罗朝猛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绍荣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昌明、石秀兰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3021元。

二、驳回原告凯里市宇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