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光林,重庆市巫溪县白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吴克华,男,1954年6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原告卢光平与被告吴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卢光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光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克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光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0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230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5%的标准计算的利息;3.判令被告支付2018年5月15日至2018年10月11日欠付的利息30000.00元。
事实及理由:2016年8月15日,被告吴克华因工程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48万元,约定月息1.5%,借期一年,到期后被告未还,直至2018年5月15日,被告才承诺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共计40万元,双方进行清算后,被告尚欠本金23万元整,并同时向原告出具了一张23万元的借条,后一直未支付承诺的40万元,同年10月11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欠到原告利息3万元,但被告至今未履行。
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下剩借款本息,被告拒不返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来院。
被告吴克华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和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15日,被告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48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卢光平人民币肆拾捌万元整(480000.00元),月息1.5%,半年结息一次,借期一年”。
借条出具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48万元交付被告。
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时付息还本。
2018年5月15日,原、被告进行结算,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8万元、利息151200.00元,被告承诺一个月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利息15万元,共计40万元,原告同意被告的承诺后,被告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卢光平贰拾叁万元整(230000.00元),月息1.5%,借期一年,到期本息一次付清”。
一个月时间届满后,被告未能支付40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后被告于2018年10月12日才通过其公司账户向原告偿还40万元,并就40万元延迟给付所产生的利息3万元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
2019年5月,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偿还下欠本金23万元及利息。
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3万元、延迟给付的40万元所产生的利息3万元以及以23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5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2016年8月15日借条复印件一份及转账凭条、2018年5月15日借条原件一份、2018年10月11日欠条原件一份、客户收款回单一份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的保护。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
现原告已履行了交付义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但被告至今未偿还下欠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吴克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