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姣敏,广东深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潇,广东深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创松,男,汉族,住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
原告陈油甘与被告陈创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被告去向不明而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后被告到庭应诉,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油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姣敏、周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创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油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于2016年2月3日签订的《购销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货款1958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3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原告向被告采购一批布料,货款计1958000元。
原告于签订合同当日向被告转账支付货款1958000元。
但原告支付货款后,被告一直拖延迟迟没有发货。
之后,双方签订《欠付货款确认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958000元,并承诺在签订确认书起10日内返还货款,但期满后被告仍没有返还货款。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据以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2.身份证复印件,据以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购销合同,据以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以及其向被告订购布料的事实;4.转账凭证,据以证明其已向被告支付全部货款的事实;5.欠付货款确认书,据以证明被告确认未履行交货义务且未返还货款1958000元。
被告陈创松没有答辩,在本院向其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时称,《购销合同》《欠付货款确认书》中的“陈创松”确为其本人签名,其有收到原告汇付的款项1958000元,在签订《购销合同》后也没有履行过合同义务。
被告对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任何证据。
经开庭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1至5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认定,并确认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后,被告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及认欠原告货款1958000元的事实。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陈油甘与被告陈创松于2016年2月3日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布料,布款1958000元,由被告将货物送到原告指定的仓库。
同日,原告通过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商业银行)将1958000元汇至被告的账户(账号:622*************218)。
2019年7月1日,原、被告签订《欠付货款确认书》,确认原告已向被告支付货款及被告未能履行交货义务,应于签订确认书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货款1958000元。
签订确认书后,被告没有按约返还原告货款。
原告因向被告催讨未果,遂于2020年2月4日诉至本院。
此外,本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到被告陈创松的住所地汕头市潮南区******向其送达应诉材料时,被告没有在该村居住,XX村民委员会出具了证明证实被告长期外出、去向不明。
本院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被告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依法成立。
合同签订后因被告没有履行交货义务,双方签订了《欠付货款确认书》,被告确认结欠原告货款1958000元,并承诺10日内返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