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州飞利普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廷利,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朱廷利,男,生于1984年3月3日。
本院在执行班春明与贵州飞利普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贵州飞利普电梯有限公司未按本院(2019)黔2701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书履行给付班春明劳务报酬13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900元、执行费1978元的义务。
因贵州飞利普电梯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班春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中,我院依法追加了朱廷利为本案被执行人。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贵州飞利普电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送达后的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贵州飞利普电梯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
二、分别于2020年1月6日、5月11日等时间段多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贵州飞利普电梯有限公司、朱廷利财产。
查询及执行情况如下:1.查明被执行人贵州飞利普电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为零,被执行人朱廷利银行零星存款不足900元;2.查明被执行人贵州飞利普电梯有限公司、朱廷利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3.查明被执行人贵州飞利普电梯有限公司、朱廷利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4.查明被执行人贵州飞利普电梯有限公司、朱廷利名下无国有土地登记信息;5.查明被执行人朱廷利无公积金登记信息。
三、因被执行人贵州飞利普电梯有限公司、朱廷利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2020年1月9日对被执行人贵州飞利普电梯有限公司列入全国失信企业名单库,2020年5月12日将被执行人朱廷利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班春明释明被执行人贵州飞利普电梯有限公司、朱廷利的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