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化,山西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凯红,女,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亚伟、段增翠,山西戴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平旭刚与被告周凯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
平旭刚诉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1年4月15日原告与王堆芳、牛天朝共同成立山西恒毅纺织有限公司,原告占该公司股份比例为80%,王堆芳、牛天朝各占有股份10%。
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间,因原告去南方办事,其父亲帮忙打理公司事务。
2018年6月份原告父亲去世,原告办理完父亲丧事之后,处理公司事务时,发现山西恒毅纺织有限公司已变更为以被告周凯红为法定代表人的一人独资公司。
原告到上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发现自己名下的80%的股权已在2016年1月7日变更到被告名下,其余两名股东各占10%的股权亦在其二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变更至被告周凯红名下。
原告在上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出一份被告伪造的其与原告签订的《股权交割证明》,并发现被告在三位股东均未到场的情况下伪造了时间为2015年12月18日、地点为公司办公室的“2015年第一次股东会决议”以及同一时间署名为平旭刚的辞职书。
原告向另外两名股东了解情况,得知他们对于股权变更一事均不知情。
被告在原告外出期间伪造《股权交割证明》、《股权转让证明》、《股东会决议》及《辞职书》等虚假文件,非法侵吞原告股权,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周凯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告的诉请请求实质上是对股东资格和公司决议提出的异议,故应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股权转让的特殊性在于转让行为需要向公司注册地的登记机关履行相应手续方可完成,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故贵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贵院受理本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为此,特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根据法律规定,平旭刚对申请人提起的诉讼,应由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管辖。
故申请贵院依法将此案移送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