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季庆整,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华强,上海金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艺璇,上海金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福鼎市塔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桐城办事处富民小康新村富民路88号(原桐城办事处富民小康新村二期2号)。
法定代表人:李作勤,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福鼎市桐城街道塔下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塔下村委会)因与被申请人福鼎市塔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塔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终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塔下村委会申请再审称:一、汇至塔下村委会及塔下村旧村改造项目指挥部(系塔下村委会成立的内部机构,以下简称塔下项目指挥部)的多笔款项实际是塔下公司的股东所有而非塔下公司所有,原审判决认定该款项系塔下公司对塔下村委会的投资款,认定事实错误。
首先,原审判决认定的塔下公司向塔下项目指挥部累计打款6354482.26元中的部分款项,塔下项目指挥部自认系塔下公司胡某、徐某所转。
原审判决将胡某、徐某的转款认定为塔下公司所有,认定事实不清。
其次,塔下公司汇给塔下村委会的5354482.26元系塔下公司其他股东的个人资金,并非塔下公司的资金,塔下公司不享有该款项的所有权。
再次,除上述款项外,胡某、徐某汇款至塔下村委会或塔下项目指挥部的部分款项,系其投资到塔下村委会以及塔下项目指挥部的款项。
为查清本案事实,本案应当追加塔下公司原股东为第三人。
二、原审判决认定案涉《协议书》为有效合同,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原审判决认定夏某与塔下公司签订的案涉《协议书》系夏某履行职务的行为错误。
该《协议书》并非系对塔下公司投资款的结算及返还作出的约定,原当事人双方系投资合同关系,该《协议书》系将投资关系变更为借贷关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应由村民会议讨论的事项,而时任村主任夏某系擅自签订该《协议书》。
其次,据悉夏某与塔下公司之间存在多次借贷经济往来,夏某签订该《协议书》显然是以公谋私,存在利益输送的可能性,侵害了塔下村村民的利益。
因此,《协议书》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综上,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2009年12月26日,塔下村委会与塔下公司签订《引资合同书》,约定由乙方(塔下公司)参与旧村改造项目,乙方出资约1.1亿元作为整个项目的建设资金,乙方负责成立开发公司运作该项目,资金按工作进度逐步投入。
甲方(塔下村委会)报批该项目详规方案,如项目的详规方案报不下来,该合同视为无效合同。
还约定在规划方案批准后,双方续签详细补充协议,前期投入资金不计息。
从2009年9月至2011年6月,塔下公司向塔下项目指挥部累计打款6354482.26元。
2011年10月19日、2012年8月31日、2012年12月21日塔下村委会分别向塔下公司汇款40万元、15万元及10万元。
2013年8月6日,塔下公司与塔下村委会主任夏某签订《协议书》,约定塔下村委会于2009年9月29日至2011年6月17日以投资款的名义从塔下公司陆续借款5704485.26元,用于偿还村民借款;上述借款按月利率1.8%计息,结算至该协议签订之日,塔下村委会共欠利息4404630.2元,本息合计10109112.46元;协议签订后,双方原先签订的有关协议作废。
夏某原系塔下村委会村主任,塔下公司的上述款项均转账给塔下项目指挥部,收据均由塔下项目指挥部出具,并注明“投资款”。
据此,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塔下村委会应否按照《协议书》约定向塔下公司返还案涉款项。
《协议书》签订前,塔下村委会与塔下公司签订《引资合同书》,约定由塔下公司参与旧村改造项目,并由其投入资金1.1亿元。
但《引资合同书》签订后,双方当事人未实际履行该合同,双方之间也没有签订具体包含合作项目、合作利益分配、风险负担等条款的合同。
二审庭审中,塔下村委会亦陈述其已于2014年与案外人另行签订合作合同。
2013年8月6日,时任塔下村委会主任夏某代表塔下村委会与塔下公司签订《协议书》,明确塔下村委会于2009年9月29日至2011年6月17日以投资款的名义从塔下公司陆续借款5704485.26元,用于偿还村民借款,并具体约定了还款利息及期限,故双方已经通过《协议书》的形式将案涉款项性质明确为借款。
关于案涉《协议书》的效力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协议书》签订前,塔下公司已累计向塔下村委会的内部机构塔下项目指挥部转账6354482.26元,在双方未履行《引资合同书》的前提下,塔下村委会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