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哈娜,女,1984年9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哈长根,男,汉族,1962年11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执行人哈娜与被执行人哈长根共有财产纠纷一案【(2019)京0119执806号】中,案外人罗秀梅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罗秀梅诉称,延庆区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哈娜的申请,依据(2018)京0119民初2217号判决,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哈长根将延庆区××号房屋被拆迁所获得的相应拆迁安置补偿利益中的两套定向安置房、一个小棚全部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哈娜。
对此,案外人不认可(2018)京0119民初2217号判决,也不知道存在哈长根与哈娜之间存在赠与协议。
案外人与哈长根是2002年1月24日结婚,结婚时哈长根仅有三间北房和三间南房。
结婚第二年与哈长根商量后,在原北房基础上再接出了三间北房并建一间地下室,此事实,有(2003)延民初字第03281号判决为证。
因此,被拆迁的房屋有案外人二分之一的产权,应享受相应的拆迁利益。
故,请求法院撤销(2019)京0119执806号裁定书,中止对(2018)京0119民初2217号判决的执行。
针对案外人罗秀梅所提异议申请,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哈娜,被执行人哈长根送达了执行异议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材料。
申请执行人哈娜提交书面答辩称,案外人罗秀梅与执行标的没有所有权等实体权利关系,其异议请求不成立,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被执行人哈长根书面表示认可罗秀梅的异议请求,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哈娜与被执行人哈长根共有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京0119民初22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哈长根就位于北京市延庆区××号房屋被拆迁所获得的相应拆迁安置中的房号为19-3-101两居室74.29平方米定向安置房一套和房号为19-3-1003三居室88.76平方米定向安置房一套(附带哈长根选定的房号为16-3-22的小棚一个)以及最终回迁安置结算款中的77420元向哈娜返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并由哈长根负担案件受理费6688元,公告费560元。
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哈长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哈娜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另查明,本案外人罗秀梅已于2020年1月13日,以哈长根、哈娜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提起撤销权之诉。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上述事实,有案卷卷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以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案外人是指对执行标的享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实体权利的主体。
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判断案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