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黄振国与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奇台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新2325执保1243号
所属地区:奇台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5-26公开日期:2020-11-06
当事人:黄振国;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新2325执保1243号 申请人:黄振国,男,195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王学梅,女,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黄振国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1、依法对被申请人王学梅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内存款45000元予以冻结;2、依法对被申请人王学梅名下车辆予以查封。

申请人黄振国全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振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被申请人、王学梅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内存款45000元予以冻结;二、依法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