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云南文产大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大理奥洲菲旅游商品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云01执1664号之一
所属地区:云南省昆明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5-26公开日期:2020-10-20
当事人:云南文产大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大理奥洲菲旅游商品开发有限公司;大理州银都水乡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寸圣荣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1执16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云南文产大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州鹤庆县云鹤镇兴鹤路。

法定代表人:赵云忠。

被执行人:大理奥洲菲旅游商品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云鹤镇兴鹤路。

法定代表人:冯荣满。

被执行人:大理州银都水乡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草海镇新华村。

法定代表人:存美兰。

被执行人:寸圣荣,男,白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

申请执行人云南文产大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理奥洲菲旅游商品开发有限公司、大理州银都水乡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寸圣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作出的(2018)云01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由大理奥洲菲旅游商品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文产大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900万元;二、由大理奥洲菲旅游商品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文产大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900万元自2012年9月21日起至2013年9月20日止的利息1140000元;三、由大理奥洲菲旅游商品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文产大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900万元自2013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的利息4799452元;四、由大理奥洲菲旅游商品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文产大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900万元自2016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以19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五、由大理奥洲菲旅游商品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文产大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47920元;六、对本判决第一、二、三、四、五项所确定的债务,由被告大理州银都水乡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寸圣荣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大理州银都水乡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寸圣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大理奥洲菲旅游商品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因被执行人大理奥洲菲旅游商品开发有限公司、大理州银都水乡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寸圣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文产大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依据合法有效、执行主体明确、执行内容具体,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邮寄送达),限定其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

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执行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国土部门查询,依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大理州银都水乡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理州鹤庆县的房产及土地,但上述财产均已被抵押他处,现我院查封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