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天山街**。
法定代表人:李东风,系该公司董事。
被申请人:刘转红,男,汉族,1987年6月6日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申请人阜康市天池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我院启用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刘转红名下的银行存款12377.35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阜康市天池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