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阜康市天池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刘转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阜康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新2302执保410号
所属地区:阜康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5-10公开日期:2020-11-05
当事人:阜康市天池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刘转红
案由:其他案由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302执保410号 申请人:阜康市天池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天山街**。

法定代表人:李东风,系该公司董事。

被申请人:刘转红,男,汉族,1987年6月6日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申请人阜康市天池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我院启用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刘转红名下的银行存款12377.35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阜康市天池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