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城市支行、河南盛腾粉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案号:(2019)豫1481民初4597号之三
所属地区:河南省永城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5-19公开日期:2020-11-06
当事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城市支行;河南盛腾粉业有限公司;永城市永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明彦;王平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81民初4597号之三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城市支行,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新城芒山路与欧亚路交叉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706699837Y负责人:袁启涛,行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长峰、贾钦(实习),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盛腾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侯岭乡永宿路铁路西200米路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7891604060。

法定代表人:陈明彦,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永城市永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东方大道财政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7942563491。

法定代表人:张峰,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锋,河南安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明彦,男,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王平,女,196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城市支行与被申请人河南盛腾粉业有限公司、永城市永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明彦、王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作出(2019)豫1481民初4597号之二裁定书,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城市支行不服,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当前人民生产生活均受疫情不同程度影响,人民法院立足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大局,在不影响申请人权利实现的前提下,可以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