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余兰兰、何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福清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闽0181执554号之一
所属地区:福清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5-29公开日期:2020-10-27
当事人:余兰兰;何娟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181执5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余兰兰,女,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何娟,女,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申请执行人余兰兰与被执行人何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闽0181民初202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余兰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一、强制被执行人何娟向余兰兰偿还借款本金32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2019年2月27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强制被执行人何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何娟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何娟进行了如下调查:(1)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何娟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经福建省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房产及土地登记信息。

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1)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何娟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2)冻结被执行人何娟的部分银行账户。

2020年5月28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电话约谈,将本案的执行情况、本院所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2019)闽0181民初202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