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林锦花,女,1987年0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
被执行人:黄仕彬,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
申请执行人曾志辉与被执行人林锦花、黄仕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1322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20年3月2日,申请执行人曾志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林锦花、黄仕彬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被执行人林锦花、黄仕彬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及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林锦花、黄仕彬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林锦花、黄仕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林锦花、黄仕彬发出限制消费令及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林锦花、黄仕彬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曾志辉。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林锦花、黄仕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粤1322执459号申请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