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石某某,住石家庄市。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吴某某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账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石某某名下某某有限公司某某支行账户1116.54元的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