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郭进,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黎嘉欣,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惠州市新世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MA51TJTX1B。
法定代表人曾某1。
被告曾某1,女,汉族,1989年10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委会向西小组,公民身份号码:441××××××××××××587。
原告罗建红诉被告惠州市新世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下简称“新世界公司”)、曾某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以普通程序立案受理,由审判员唐珺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朱昉、审判员刘秋霞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郭进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新世界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53253元;2.判决被告新世界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利息,以53253元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9年10月7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242.57元;3.判决被告新世界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8975.9元;4.判决被告新世界公司向原告支付财产保全保险费1000元;5.判决被告曾某1为被告新世界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东莞市云诚汽修工具有限公司(下简称“云诚公司”)与被告新世界公司于2019年1月12日签订汽修工具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云诚公司已依约向被告新世界公司供货,被告新世界公司却未支付相应货款。
为明确被告新世界公司还款责任,云诚公司与被告新世界公司于2019年10月6日订立还款协议,约定分期支付货款,并由被告曾某1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云诚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将对被告新世界公司、曾某1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并书面通知被告新世界公司、曾某1。
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新世界公司、曾某1至今未付,特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新世界公司、曾某1尽速支付货款及利息。
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或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云诚公司与被告新世界公司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新世界公司尚欠云诚公司货款53253元未付,被告曾某1为被告新世界公司欠付货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原告为云诚公司注销工商登记前的唯一股东,云诚公司将案涉货款债权转让给了原告。
原告为其诉请及主张提交了购销合同、销售单、还款协议、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EMS邮单为证。
其中,还款协议为原件,由云诚公司作为甲方、被告新世界公司作为乙方、被告曾某1作为丙方及担保人于2019年10月6日签署,约定“甲乙丙就2019年1月12日签署的汽修工具买卖合同履行一事在东莞市南城区签订如下还款协议:一、乙方确认截止签署协议当日拖欠甲方货款53253元未付。
二、乙方承诺按以下方式分期付款……二、乙方若未能守约还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部未付本息,利息按月息2%从2019年10月7日计至乙方付清本息为止,甲方追索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财产保全担保费或保险费等一切合理费用由乙方另行承担。
三、丙方为乙方债务及违约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此外,原告还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保险担保费发票、律师费发票,拟证明原告为案涉纠纷支出诉前财产保全保险费1000元,以及为案涉纠纷必然支出律师费18975.9元。
原告称按照委托代理合同第六条约定,原告已支付第一期律师费3000元,故而律师费发票为3000元,剩余按照胜诉金额30%计算的风险代理费15975.9元按照约定是在一审胜诉判决后支付,目前尚未支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购销合同、销售单、还款协议、委托代理合同、保险担保费发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工商登记信息、微信聊天记录、EMS邮单、律师费发票,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本院视其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及对原告陈述的事实进行抗辩的权利。
原告提交的还款协议经核对与原件一致,且能够与购销合同、销售单相互吻合印证,本院依法采信原告的举证及主张,确认云诚公司与被告新世界公司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已支付还款协议载明的欠付货款金额,故本院依法确认被告新世界公司尚欠云诚公司货款53253元。
原告与被告云诚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原告已受让云诚公司对被告享有的案涉债权,并已通知被告债权转让事宜,故原告有权依据还款协议向两被告主张权利。
依据还款协议的约定,原告有权诉请被告新世界公司支付货款53253元,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从2019年10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但逾期付款利息应以欠付货款本金数额532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