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惠清,女,汉族,1987年3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融信新领域(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西柯一里7号楼403号。
法定代表人:张维,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俞永生、李惠清与被告融信新领域(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俞永生、李惠清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融信新领域(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俞永生、李惠清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融信新领域(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之申请。
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俞永生、李惠清撤回对被告融信新领域(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