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曹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韩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韩某某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
经反馈,被执行人银行及网络资金无足额存款,无工商、保险、证券等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
有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及网络资金的存款账户。
4.本院通过线下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长期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不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5.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发布悬赏公告,寻找被执行人下落。
6.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韩某某位于定边县不动产一处7.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韩某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8.本院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曹某某,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询结果表示认可,向本院表示暂不申请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且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