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生银与翼城县岳庄舜王面粉厂、张彩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翼城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晋1022民初533号
所属地区:翼城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5-28公开日期:2020-07-01
当事人:王生银;翼城县岳庄舜王面粉厂;张彩风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晋1022民初533号原告:王生银,男,196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翼城县。

被告:翼城县岳庄舜王面粉厂。

住所地为翼城县岳庄村。

负责人:张彩风。

被告:张彩风,女,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翼城县。

原告王生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给付小麦款7742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0年起至2015年期间,我每年把小麦送到被告翼城县岳庄舜王面粉厂储存换取面粉。

2016年该面粉厂停止生产,剩余面粉经原告多次索要没有结果。

2016年4月5日经结算,该面粉厂还欠原告小麦折合人民币7742元,该面粉厂加盖公章,张彩风签名。

后经原告多次向二被告讨要,二被告都以种种理由推脱。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根据原告王生银向本院提供被告翼城县岳庄舜王面粉厂、张彩风的送达地址,该地址不能向被告张彩风送达诉讼法律文书,本院要求原告提供新的送达地址,但原告仍没有提供新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且未申请公告送达及交纳公告费用,故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