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黄德红与孙晋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武汉海事法院案号:(2020)鄂72民初232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5-12公开日期:2020-06-30
当事人:黄德红;孙晋
案由: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鄂72民初232号原告:黄德红,男,汉族,1968年7月2日出生。

住所地:广东省南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雷鸣,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靓琪,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晋,男,汉族,1974年2月5日出生。

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

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2019)鄂72执29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扣押、拍卖或变卖“裕隆168”轮。

拍卖公告发布后,原告黄德红在公告期间就与该轮有关的船员工资款向本院申请了债权登记,并于2020年3月31日就其与被告孙晋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确权诉讼。

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公开开庭了审理,黄德红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雷鸣、黄靓琪参加了诉讼,孙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黄德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孙晋支付拖欠其船员工资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112400元;2、案件受理费及债权登记费用由孙晋负担。

事实及理由:黄德红受孙晋的雇佣,在其所属的“裕隆168”轮上任船长、驾驶员,工作时间为2016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3日,每月工资9500元至10000元。

截至起诉前,孙晋尚欠黄德红工资112400元。

孙晋称,其确实雇佣黄德红在“裕隆168”轮工作。

因经营不善无力支付黄德红的工资,认可其诉讼请求。

黄德红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裕隆168”船轮司法拍卖公告。

证明武汉海事法院依据(2019)鄂72执296号之一裁定书,对“裕隆168”轮于2020年2月25日至2020年2月26日10时进行公开拍卖活动。

证据2、汉海事法院执行笔录。

证明法院执行人员依法扣押“裕隆168”轮过程中,黄德红将船东拖欠船员工资情况告知执行人员并记入笔录,截至扣船之日“裕隆168”轮船东拖欠其2018年度工资5万元,及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8月3日期间工资与车费补贴62400元,上述拖欠工资合计112400元。

证据3、《船舶委托管理合同》。

证明2013年7月22日,孙晋与扬州市裕隆运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贸公司)签订船舶委托管理合同,约定孙晋将“裕隆168”轮自有船舶挂靠在运贸公司管理,委托期间“裕隆168”轮以运贸公司名义从事营运,孙晋系“裕隆168”轮实际所有人及经营人。

证据4、确认书。

证明黄德红受孙晋雇佣,在“裕隆168”轮上任船长、驾驶员职务,月薪为9500元至10000元。

截至黄德红下船时,孙晋确认仍拖欠其工资合计112400元。

孙晋未提交证据。

经庭审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3年7月22日,孙晋与案外人运贸公司签订《船舶委托管理合同》,约定孙晋将自有船舶“裕隆168”轮挂靠运贸公司管理,以该公司的名义从事运营,船舶实际所有权及经营人仍为孙晋等内容。

黄德红受孙晋的雇佣,在“裕隆168”轮上任船长、驾驶员。

本院因另案执行,扣押了“裕隆168”轮,本院执行人员于2019年8月3日执行对该轮实施扣押时制作了笔录。

黄德红称,2018年每月工资9500元,该年度未发工资为5万元;2019年每月工资10000元,从2月1日至年8月3日期间未发工资与车费补贴62400元等,上述拖欠工资合计112400元。

孙晋于2020年3月8日出具确认书,对上述债务进行了确认。

另查明:本院作出的(2016)鄂72民初10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2019)鄂72执29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扣押、拍卖或变卖“裕隆168”轮,该轮系海船。

在该案执行过程中,舟山泓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383.8万元的最高应价竞得。

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