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明伦与杨德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川1802民初774号
所属地区:雅安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5-25公开日期:2020-06-30
当事人:李明伦;杨德安
案由: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1802民初774号 原告:李明伦,男,195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元兵,男,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系李明伦之子。

被告:杨德安,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艳,四川天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明伦与被告杨德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明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兵、被告杨德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明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李明伦与杨德安于2014年9月1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2.杨德安10天内拆除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和附作物并恢复土地原状交付给李明伦;3.本案诉讼费由杨德安负担。

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左右,杨德安想租用李明伦家的承包土地,多次找到李明伦协商租用约310平方米,承包期限至2028年6月30日的土地,并约定租金为每年3万元。

杨德安于2014年9月1日拿出一份已打印好的土地租赁合同书,未逐条宣读讲解给不识字的李明伦听,让李明伦签名按手印,土地租金杨德安通过银行转账给付给了李明伦。

土地租赁合同书中有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以租赁方式掩盖买卖农村承包土地的违法行为。

杨德安已改变土地农用使用性质,将土地平整为水泥地,并改建为修车厂,严重违反农村承包土地法及相关规定,故提起诉讼。

杨德安辩称,李明伦将享有的承包土地出租给杨德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签订的合同年限超过20年,仅超过部分无效。

李明伦的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杨德安在所租土地上安装动力电等设施使土地升值,土地升值后李明伦及其家庭成员反悔,反悔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李明伦违反约定,应赔偿杨德安租金5倍的违约金90万元,退还租金18万元以及给付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并赔偿损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1日,李明伦为甲方与杨德安为乙方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将自己承包的位于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约310平方米的土地租给乙方使用:左至黄琪家房屋,右至李元军家房屋,后至李元军家房屋和元洪家房屋。

租赁期限包括甲方承包这块土地剩余的所有承包年限和以后再次承包这块土地的全部年限。

土地租金共计18万元,支付方式为乙方于2014年9月1日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合同签订后,杨德安向李明伦交付了18万元,李明伦向杨德安交付了案涉土地。

杨德安租赁土地用于了非农用途。

庭审中,李明伦陈述,案涉土地在出租给杨德安之前,李明伦将该土地用于与他人合伙经营废品回收。

对于土地租赁时的状况,李明伦表示不能举证予以证实。

杨德安陈述,如若法院判决确认合同无效,杨德安要求李明伦退还土地租金18万元并支付从2014年9月1日起的租金利息,李明伦还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以及所造成的损失。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如果允许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将会损害国家的耕地保护政策,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

李明伦在与杨德安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已将土地用于非农业用途,杨德安签订租赁土地之后,也用于非农建设,加之双方的土地租赁价款高达18万元,可以认定双方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就有将租赁土地用于非农用途的目的,因此,双方于2014年9月1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法律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合同无效,自始就无效。

法律规定了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各自返还。

故此,杨德安应当向李明伦返还所租赁的约310平方米的土地,李明伦应当向杨德安返还18万元的租金。

杨德安对租金虽未提出反诉,但其提出了抗辩,同时依据法律规定,确认合同无效后,也应同时处理双方的互相返还义务。

杨德安返还财产时,应拆除其租赁期间所建设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李明伦要求恢复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