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树明、陈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湘0302执831号
所属地区: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5-19公开日期:2020-07-28
当事人:陈树明;陈强;张潜;彭东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302执831号申请执行人陈树明,男,195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

申请执行人陈强,男,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

被执行人张潜,男,199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湘乡市。

被执行人彭东,男,198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湘乡市。

申请执行人陈树明、陈强与被执行人张潜、彭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年12月5日作出的(2019)湘0302民初3674号民事判决书,依申请于2020年5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潜、彭东的银行存款65495元及利息(含本金64000元,案件受理费635元,执行费860元,利息另计)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龙俊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罗倩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