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作出的(2015)新邢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卫风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卫风莲的存款及收入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