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承效,辽宁东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省肿瘤医院中西医结合大东医院(沈阳市大东区中医院)(沈阳市大东区医养中心),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小津桥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104410637346R。
法定代表人:赵翔。
本院受理申请人沈阳市丰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辽宁省肿瘤医院中西医结合大东医院(沈阳市大东区中医院)(沈阳市大东区医养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辽宁省肿瘤医院中西医结合大东医院(沈阳市大东区中医院)(沈阳市大东区医养中心)银行存款1,62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同时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