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马先刚与赵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苏13民终861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宿迁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裁判日期:2020-05-22公开日期:2020-06-03
当事人:马先刚;赵永;张小军;宿迁中联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3民终86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马先刚,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赵永,男,1975年8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自清,北京盈科(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张小军,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

一审第三人:宿迁中联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翔盛大道89号。

法定代表人:孟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马先刚因与被上诉人赵永、一审第三人张小军、宿迁中联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9)苏1302民初5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3月10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马先刚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马先刚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