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赵永,男,1975年8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自清,北京盈科(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张小军,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
一审第三人:宿迁中联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翔盛大道89号。
法定代表人:孟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马先刚因与被上诉人赵永、一审第三人张小军、宿迁中联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9)苏1302民初5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3月10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马先刚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马先刚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