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康辉建筑设备租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湘10执297号
所属地区:湖南省郴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5-25公开日期:2020-06-01
当事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贵州康辉建筑设备租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10执297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康辉建筑设备租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斌,该公司负责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康辉建筑设备租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19)湘0703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湘执监533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院执行。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执行。

为提高执行效率,合理分配司法资源,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19)湘0703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书由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行。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及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黎纲要审判员  彭湘华审判员  眭 勇二〇二〇年五月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