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郜应敏、杨秀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豫0703执596号
所属地区:新乡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5-19公开日期:2020-06-15
当事人:郜应敏;杨秀琴;赵江云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703执596号申请执行人:郜应敏,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住新乡市红旗区。

被执行人:杨秀琴,女,1970年9月30日出生,住新乡市卫滨区。

被执行人:赵江云,男,汉族,1966年11月15日生,住新乡市卫滨区。

本院在执行郜应敏与杨秀琴、赵江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7民终48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应。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7万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12日、2019年8月4日、2019年9月26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杨秀琴、赵江云名下证券、银行、车辆、互联网银行进行查控,共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0753元,于2019年10月29日进行划拨,于2019年6月10日经过新乡市不动产和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

2、本院依职权于2020年5月19日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3、上述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的财产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