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杨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莹,天津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天津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相佐,男,1957年2月8日出生,满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后平平,天津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相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3民初6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华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莹,被上诉人王相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后平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上诉人认为因政府环保政策停工天数应为400余天,其中按政府的政策文件要求停工天数为335天,相关部门窗口指导要求停工天数为81天,上述400余天的停工事由属于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上诉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停工天数有误,请求二审法院判如所请。
王相佐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相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华景公司向王相佐支付自2017年11月16日至2018年9月8日止的已付款利息56,108元(以总房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年4.35%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华景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6月18日,王相佐作为乙方、买受人与作为甲方、出卖人的华景公司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该合同主要条款约定:甲方将盛庭丽景房屋出售给乙方,建筑面积107.05平方米,房屋价款1,579,846元;商品房竣工,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以下简称准许交付使用证)后,方可交付,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甲方于2017年11月15日前,将符合上述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如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按延期交付处理;一次性付款的,乙方应于2016年9月24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全部价款1,579,846元;除遇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30日内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支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乙方在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的同时,还有权按照下列的第3种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3.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日期付款,逾期在30日内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乙方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甲方有权按照下列第3种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3.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退还乙方已付款(不含利息),乙方在购房过程中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负担,乙方应按商品房价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该《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六《补充合同》约定:合同中所约定的“不可抗力”包括政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强制性文件、行政禁令及施工片区停水停电等)。
王相佐已将房款交付华景公司。
华景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开具金额为319,846元的发票,于2016年10月12日开具金额为1,260,000元的发票。
华景公司通知王相佐于2018年9月8日办理入住手续,王相佐于2018年9月9日领取盛庭丽景房屋钥匙。
盛庭丽景房屋于2018年6月14日取得《新建住宅商品房排水工程验收合格证明》,2018年7月25日取得《新建住宅商品房供热配套证明》,2018年8月10日取得《新建住宅商品房燃气工程验收合格证明》,2018年8月21日取得《新建住宅商品房给水工程验收合格证明》,2018年8月22日取得《再生水配套证明》,2018年8月27日取得《新建住宅商品房电力工程验收合格证明》,2018年8月29日取得《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018年8月31日取得准许交付使用证。
另查,华景公司主张在施工期间相关行政部门发布多个限制施工的文件、通知,具体如下:一、有关行政部门要求全面停止施工的文件或通知2016年11月12日,美丽天津一号工程指挥部发布《关于严格今冬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管控的通知》,要求自11月15日至12月31日,原则上全市所有在建施工项目一律停止施工,特许施工除外。
二、有关行政部门要求部分停止施工的文件或通知1.2016年6月,美丽天津一号工程指挥部发布《天津市2016年夏季达沃斯论坛期间空气质量保障方案》,要求自6月20日0时起至6月28日24时止,中心城区存在土石方作业的全部施工工地(除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项目和市建委确定的重点工程外),全面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和渣土运输。
2.2016年10月2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自10月2日起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措施,停止所有建筑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工程渣土运输。
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等。
10月4日24时起终止实施应急响应措施。
3.2016年10月13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自10月13日起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措施,停止所有建筑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工程渣土运输。
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等。
10月16日24时起终止实施应急响应措施。
4.2016年10月24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自10月24日起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措施,停止所有建筑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工程渣土运输。
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等。
10月26日18时起终止实施应急响应措施。
5.2016年11月1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自11月2日零时起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措施,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工程渣土运输。
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等。
自11月4日0时起,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由黄色调整为橙色,应急响应措施由三级调整为二级。
11月6日14时起终止实施应急响应措施。
6.2016年11月11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自11月11日20时起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措施,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工程渣土运输。
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等。
11月17日升级为橙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由三级调整为二级。
11月19日24时起终止实施应急响应措施。
7.2016年12月29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经预测,2017年1月8日环境空气质量将得到改善,从2017年1月8日14时起终止实施应急响应措施。
8.2017年1月15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自1月15日20时起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措施,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工程渣土运输。
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等。
1月18日17时起终止实施应急响应措施。
9.2017年2月3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自2月3日12时起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措施,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工程渣土运输。
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等。
2月5日8时起终止实施应急响应措施。
10.2017年2月13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自2月13日11时起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措施,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工程渣土运输。
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等。
2月16日18时起终止实施应急响应措施。
11.2017年4月1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自4月2日18时起启动二级应急响应措施,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工程渣土运输。
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等。
4月7日18时起终止实施应急响应措施。
12.2017年5月25日,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发布《关于加强2017年中、高考期间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要求5月31日至6月8日、6月10日至6月18日期间,一律禁止夜间施工;6月7日、8日、17日、18日,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的施工现场全天禁止震动施工。
2017年5月31日,天津市建筑工程渣土管理站发布《关于暂停2017年中、高考期间建筑工地土方施工的通知》,按照市环保局的相关要求,5月31日至6月8日、6月10日至6月18日期间,全市范围内各施工现场全天一律停止土石方施工。
13.2017年8月25日,美丽天津一号工程指挥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空气质量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自8月25日至9月10日,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全面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除全运会保障、重大民生工程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全面停止使用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
14.2017年9月21日,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市建委2017-2018年秋冬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要求自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全市建成区内停止各类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水泥搅拌及浇筑等作业,停止道路工程土石方作业。
对于重大民生工程、重点项目和事关技术安全项目,涉及的土石方作业、水泥搅拌及浇筑等作业,确实无法停工的,可以申请特许施工。
上述期间内,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多次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
另,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8年3月发布通知,要求自2018年3月16日开始,全市在施建设项目要全面复工。
一审法院认为,王相佐与华景公司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双方均应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依约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华景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将验收合格并取得准许交付使用证的房屋交付王相佐。
现华景公司未能按上述约定交付房屋,超过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华景公司主张延期交房系因环保等政策停工所致,应免除违约责任。
对此,本案争议焦点为华景公司延期交付房屋的行为是否存在免责事由,如果存在则免责天数如何认定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