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李正元,河北佳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丙义,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
被执行人:尹鹏,男,1985年2月7日出生,住阜城县。
被执行人:河北润潇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城县城北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86975568688。
法定代表人:尹鹏。
被执行人:衡水源沣酒业酿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城县城北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87233669622。
法定代表人:王丙义。
申请人王文刚与被执行人衡水源沣酒业酿造有限公司、河北润潇塑业有限公司、王丙义、尹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11民终24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00万元本金及利息(截止到2020年3月20日利息为600万元)等,缴纳执行费77091元。
被执行人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9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执行裁定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19年4月29日对四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王丙义存款100000元、查封了被执行人车辆,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
扣划被执行人王丙义存款100000及财付通账户资金18027.49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三、2019年6月10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
具体查封、冻结情况如下(包括诉讼保全阶段查封、冻结情况) (一)冻结王丙义在衡水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阜城管理部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冻结期限自2019年1月7日至2021年1月6日)。
(二)、冻结衡水源沣酒业酿造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513112800174)。
冻结期限自2019年1月7日至2021年1月6日。
(三)、查封衡水源沣酒业酿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阜城县顺达路北侧土地证号为阜国用2013第13050号土地;位于阜城县顺达路北侧房产证号为:阜字第××号、5××8号、6××1号、6××2号房产。
查封期限自2018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19日。
(四)、查封衡水源沣酒业酿造有限公司与食品生产许可证有关设备及酒,查封期限自2018年11月19日至2020年11月18日。
(五)、轮候查封王丙义名下土地(2008)第83095号土地一宗,查封期限自2018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19日。
(六)、轮候查封王丙义名下位于阜城县;复兴大街西侧31区94号房产;锦绣小区3-3-202室。
查封期限自2018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19日。
(七)、轮候查封河北润潇塑业有限公司土地及房屋;封期限自2018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19日。
(八)查封:衡水源沣酒业酿造有限公司名下冀T×××××号汽车,查封期限自2018年8月21日至2020年8月20日。
(九)查封:尹鹏名下冀T×××××汽车,冀T×××××号汽车。
(十)、查封王丙义名下冀T×××××号、冀T×××××号汽车。
(十一)、查封王丙义在阜城县众腾铝塑制品有限公司股权117万元,查封期限自2018年9月11日至2021年9月10日。
(十二)、冻结王丙义在衡水源沣酒业酿造有限公司股权140万元。
冻结期限自2018年9月11日至2021年9月10日。
四、被执行人尹鹏经传票传唤到庭,并申报了其名下财产; 五、(一)本院对查封的衡水源沣酒业酿造有限公司酒进行拍卖,因无人竞拍而流拍,2020年4月25日按第二次流拍价380689.2元以物抵债。
(二)本院对查封衡水源沣酒业酿造有限公司名下土地、房屋及与食品生产许可证有关的设备等动产、不动产进行拍卖,拍卖均流拍,2020年5月4日以第二次流拍价24678861.1元以物抵债(注:因土地及房屋有抵押贷款,实际抵偿金额以扣除优先偿还的抵押贷款本息及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准)。
(三)本院对衡水源沣酒业酿造有限公司名下冀T×××××号汽车进行拍卖,拍卖款1000元已给付申请人;尹鹏名下冀T×××××汽车拍卖流拍后于2019年9月11日以第二次流拍价22567.6元抵顶给申请执行人;冀T×××××号汽车因有抵押借款,未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