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奎然与李中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豫0103执3359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郑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5-20公开日期:2020-06-15
当事人:李奎然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103执3359号申请执行人李奎然,男,汉族。

被执行过人李中杰,男,汉族。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李奎然与李中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中杰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查封、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