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过人李中杰,男,汉族。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李奎然与李中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中杰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查封、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