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曹咩爱,女,傣族,1964年03月20日出生,文盲,务农,捕前住云南省盈江县。
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3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盈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盈江县人民检察院以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咩爱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7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盈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英英出庭公诉,被告人曹咩爱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盈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2月14日14时许、2019年12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曹咩爱在盈江县飞勐村委会蛮朽寨子的新公路边向吸毒人员岳某各贩卖人民币100元、50元的甲基苯丙胺一次;2019年12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曹咩爰在盈江县委会蛮朽寨子家门口向吸毒人员王某贩卖人民币50元的甲基苯丙胺一次;2019年12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曹咩爱在盈江县飞勐村委会蛮朽寨子家中向吸毒人员明某贩卖人民币50元的甲基苯丙胺一次。
2020年1月3日10时许,盈江县公安局禁毒警察大队民警在盈江县将被告人曹咩爱抓获,民警当场从其腰上所系围裙的口袋内查获金立牌白色直板手机一部(手机号码:183××××7242),从腰上所系的黑色包内查获人民币9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咩爱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判处被告人曹咩爱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曹咩爱辩称,其没有向明某、岳某、王某三人贩卖过毒品,其只是在盈江县飞勐村委会蛮朽村民二组寨子家门口卖给过50元的东西给一个不知名的男子,东西是其捡来的,不知道里面装的是毒品。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14日14时许、2019年12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曹咩爱在盈江县飞勐村委会蛮朽寨子的新公路边贩卖给吸毒人员岳某人民币100元、50元的甲基苯丙胺各一次;2019年12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曹咩爰在盈江县委会蛮朽寨子家门口贩卖给吸毒人员王某人民币50元的甲基苯丙胺一次;2019年12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曹咩爱在盈江县飞勐村委会蛮朽寨子家中贩卖给吸毒人员明某人民币50元的甲基苯丙胺一次。
2020年1月3日10时许,盈江县公安局禁毒警察大队民警在盈江县将被告人曹咩爱抓获,民警当场从其腰上所系围裙的口袋内查获金立牌白色直板手机一部(手机号码:183××××7242),从腰上所系的黑色包内查获人民币950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证实案件线索来源于盈江县公安局在办理岳某涉嫌吸毒案中发现及立案情况;2、被告人户籍证明、正侧面照片。
证实被告人曹咩爱的体貌特征及其个人基本情况,被告人曹咩爱实施犯罪行为时已达负刑事责任年龄;3、抓获经过及视频资料、搜查证、搜查笔录。
证实民警在盈江县将被告人曹咩爱抓获归案,并对被告人曹咩爱的人身及住处进行搜查,当场查获被告人曹咩爱的金立牌白色直板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950元;4、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
证实对被告人曹咩爱的尿液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吗啡、甲基安非他明均呈阴性,吸毒人员王某、岳某、明某甲基安非他明均呈阳性;5、物证照片、查获现场照片。
证实民警在被告人身上查获的金立牌白色直板手机一部、人民币950元的外观特征及现场查获情况;6、扣押清单及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证实民警对在被告人身上查获的金立牌白色直板手机一部、人民币950元进行扣押并入库的情况;7、电话通讯勘察笔录及照片、通话清单。
证实民警对被告人曹咩爱的金立牌白色直板手机的号码183××××7242进行勘察,勘查发现被告人曹咩爱与岳某、王某、明某有多次通话联系,被告人曹咩爱于2019年12月14日14时许、2019年12月24日14时许等时间与吸毒人员岳某有通话联系;于2019年12月15日23时许等时间与王某有通话联系;于2019年12月22日15时许等时间与明某有通话联系。
通话时间与证人岳某、王某、明某证言证实向被告人购买毒品的时间相对应;8、①证人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证实其和被告人曹咩爱多次购买过毒品,具体时间只是记得是2019年12月15日23时许,通过电话联系,在盈江县会蛮朽寨子被告人曹咩爰家门口向其购买过人民币50元的甲基苯丙胺一次,其能够辨认出被告人曹咩爱就是贩卖给其毒品的傣族女子。
②证人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证实其和被告人曹咩爱购买过两次毒品,具体时间只是记得在2019年12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曹咩爱在盈江县飞勐村委会蛮朽寨子家中向其贩卖人民币50元的甲基苯丙胺一次,其能够辨认出被告人曹咩爱就是贩卖给其毒品的傣族女子;③证人岳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证实其和被告人曹咩爱多次购买过毒品,具体时间只是记得2019年12月14日14时许、2019年12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曹咩爱在盈江县飞勐村委会蛮朽寨子的新公路边向其贩卖人民币100元、50元的甲基苯丙胺各一次,其能够辨认出被告人曹咩爱就是贩卖给其毒品的傣族女子;9、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证实被告人曹咩爱对贩卖毒品拒不供认,称其没有向别人贩卖过毒品;10、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实盈江县公安局对吸毒人员王某、明某、岳某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况。
经质证,被告人曹咩爱对证人王某、岳某、明某的证言不予认可,对其他证据均无异议。
称其没有向王某、岳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