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友青、童海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温岭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浙1081执2763号
所属地区:温岭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5-21公开日期:2020-05-26
当事人:张友青;童海波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1081执2763号 申请执行人张友青,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住温岭市。

被执行人童海波,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住温岭市。

张友青与童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温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1081民初1277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张友青于2020年0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童海波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友青人民币8000元及利息,并支付诉讼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并向被执行人童海波发出传票,依法传唤其来法院接受调查。

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动产、存款、股权等财产进行调查。

经查明,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动产、存款等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童海波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童海波作出罚款的决定。

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童海波采取了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并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童海波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