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宏正、李登群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皖1503民申3号
所属地区:六安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裁判日期:2020-05-15公开日期:2020-06-09
当事人:杨杰;李宏正;李登群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03民申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宏正,男,汉族,1976年8月29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登群,女,汉族,1978年8月7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杨杰,男,汉族,1990年5月28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再审申请人李宏正、李登群因与被申请人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年4月22日作出的(2019)皖1503民初1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李宏正、李登群申请再审称,不服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9)皖1503民初1303号判决,申请再审,请求撤销(2019)皖1503民初1303号民事判决,并重审本案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原审中认定700000元借款主要依据被申请人出具的2张借条及2份收条,并但没有银行流水等证据充分证明被申请人已经实际交付700000元给申请人。

事实上申请人2018年5月19日共向被申请人借款37500元,申请人出具条据给被申请人。

但后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违约为由向被申请人收入高额的违约金,自2018年5月19日至2019年10月30日申请人共向被申请人支付本金和违约金高达380400元。

但按照被申请人违约金算法申请人还应支付被申请人700000元违约金。

依照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已经超付,已不欠被申请人任何费用。

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涉嫌套路贷。

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

根据《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本金的认定应以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款项计算。

本案中,申请人实际只收到借款37500元,申请人已经支付本金和高额违约金高达30多万元。

原审法院依据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及其随从威胁下被迫出具的2份借条和收条,没有银行流水,一审法院认定实际借款数额700000元,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应依法改判。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处理显失公正,依法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杨杰未提交意见。

再审申请人李宏正、李登群和被申请人杨杰均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