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隆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李紫阳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隆化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冀0825行审13号
所属地区:隆化县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非诉审查
裁判日期:2020-05-15公开日期:2020-06-09
当事人:隆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李紫阳
案由:行政处罚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冀0825行审13号 申请执行人隆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隆化县。

法定代表人方云龙,局长。

委托代理人侯安林,隆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察局监察大队队长,住隆化县。

委托代理人白宇,隆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察局监察大队职员,住隆化县。

被执行人李紫阳,住隆化县。

申请执行人隆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隆资规罚决字(2020)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隆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隆资规罚决字(2020)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擅自占用茅荆坝乡兴隆营村集体土地,共形成违法占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李紫阳作出“一、责令限期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交与茅荆坝乡兴隆营村村民委员会;二、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处罚决定。

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现该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限期十日内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要求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隆资规罚决字(2020)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内容。

经审查,本院认为,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开始实施,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1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适用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而申请执行人仍适用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属适用法律错误,故本院应裁定本案不准予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