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迟克俊减刑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陕02刑更273号
所属地区: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裁判日期:2020-05-08公开日期:2020-05-15
当事人:迟克俊
案由:交通肇事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2刑更273号 罪犯迟克俊,男,1982年12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初中文化,原居住地山东省青岛市,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7日作出(2017)陕0113刑初10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迟克俊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2日交付执行。

刑期自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至二〇二〇年九月五日止。

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20年4月6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迟克俊确有悔改表现,于2020年4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

陕西省铜川崔家沟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陕西省崔家沟监狱对该犯的减刑提请。

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重视“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奖励积极十一个。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