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7日作出(2017)陕0113刑初10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迟克俊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2日交付执行。
刑期自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至二〇二〇年九月五日止。
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20年4月6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迟克俊确有悔改表现,于2020年4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
陕西省铜川崔家沟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陕西省崔家沟监狱对该犯的减刑提请。
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重视“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奖励积极十一个。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