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亓振刚与魏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鲁0116民初2912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济南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5-26公开日期:2020-05-30
当事人:亓振刚;魏峰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民初2912号 原告:亓振刚,男,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告:魏峰,男,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西数第二单元4楼西户。

原告亓振刚与被告魏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亓振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消防工程安装人工费8886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根据民诉法规定,起诉应当符合相应条件。

原告提供的被告姓名、地址均与实际欠其人工费的欠款人不符,属主体错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