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江苏中陆航星航空工业有限公司与常州国际机场有限公司、江苏中陆航星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苏0411执异7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常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审查
裁判日期:2020-05-09公开日期:2020-05-26
当事人:常州国际机场有限公司;江苏中陆航星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中陆航星航空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411执异7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国际机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西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43728510P。

法定代表人:戴川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中陆航星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新区大港通港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301995398P。

法定代表人:王洪亮,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江苏中陆航星航空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大港通港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064549211W。

法定代表人:王洪亮,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常州国际机场有限公司与江苏中陆航星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411民初1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常州国际机场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江苏中陆航星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其股东江苏中陆航星航空工业有限公司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的财产,应当追加为被执行人为由,申请追加第三人江苏中陆航星航空工业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江苏中陆航星航空工业有限公司系被执行人江苏中陆航星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股东。

本院(2018)苏0411民初105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给付飞机停场费等费用合计1886624.8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546元、保全费5000元,后被执行人仅支付了5万元,尚余1850170.81元未清偿,申请执行人遂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到被执行人财产10630.67元并交付申请执行人,余款1839540.14元尚未清偿。

现被执行人江苏中陆航星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且第三人江苏中陆航星航空工业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独立于第三人的财产。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被执行人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同时,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