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牟金桥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渝0110民督269号
所属地区:重庆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督促
裁判日期:2020-05-12公开日期:2020-05-26
当事人: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牟金桥
案由:申请支付令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10民督269号申请人: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五黄路侧金科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450411798D。

法定代表人:夏绍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中洁,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蒙菲,女,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牟金桥,男,198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申请人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牟金桥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后,于2020年4月24日发出(2020)渝0110民督269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牟金桥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现因被申请人未在家,不能送达。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应当终结督促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