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彭勇高、杨秀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湘3124执保31号
所属地区:湖南省花垣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5-14公开日期:2020-05-29
当事人:彭勇高;杨秀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3124执保31号 申请人:彭勇高,男,1969年6月4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花垣县人,住花垣县。

被申请人:杨秀春,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保靖县人,住保靖县。

原告彭勇高与被告杨秀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彭勇高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告价值105000元的财产。

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花垣支公司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保单号ACHSB36Z0120Q000026N。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彭勇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杨秀春银行存款105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1045元,由申请人彭勇高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建兰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纯松 附本文书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