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荷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间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冀0984执保165号
所属地区:河间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5-29公开日期:2020-06-01
当事人:张荷
案由:无因管理纠纷

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冀0984执保165号申请人:张荷,女,1985年11月2日,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保全人石家庄乐城创意国际贸易城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天山北大街36号乐城国际贸易城展示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71320104J。

法定代表人:宋安乐。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孙伟民与被申请人石家庄乐城创意国际贸易城开发有限公司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石家庄乐城创意国际贸易城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孙伟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