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泽华,广东广和(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番禺区保安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凌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跃明,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健,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曾凡进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简称番禺保安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3民初1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曾凡进在原审的诉讼请求:1.判决番禺保安公司向曾凡进支付加班工资434896.5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番禺保安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曾凡进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由曾凡进负担。
判后,曾凡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加班工资434896.51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主要理由: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应当向上诉人支付相应加班工资。
即使按照一审的理由,扣除请假不扣钱或待岗没干活的时间,剩余时间也应该计算加班工资。
保安在岗时间也是劳动时间,上诉人从事的是特殊的高度危险工作,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支付加班工资。
番禺保安公司答辩称服从原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虽上诉称其所从事的工作属于特殊的高度危险工作,根据合同约定及实际情况被上诉人对其加班时间应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但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