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周某,女,198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铜仁市碧江区花果山路。
被执行人闫某,男,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汉中市人,住铜仁市碧江区熊家屯社区。
本院在执行闫某某申请执行闫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602民初321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闫某支付申请执行人闫某某抚养费181089.56元。
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中,通过全国法院司法网络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闫某有车辆和股权及银行存款;线下调查铜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
本院强制每月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闫某工资2000元。
对此,申请执行人闫某某予以认可,并自愿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闫某某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