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闫佳禾与闫浩抚养费终结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黔0602执814号之二
所属地区:贵州省铜仁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5-26公开日期:2020-05-29
当事人:闫某某;闫某
案由:抚养费纠纷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黔0602执8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闫某某,女,200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铜仁市人,住铜仁市碧江区花果山路。

法定代理人周某,女,198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铜仁市碧江区花果山路。

被执行人闫某,男,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汉中市人,住铜仁市碧江区熊家屯社区。

本院在执行闫某某申请执行闫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602民初321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闫某支付申请执行人闫某某抚养费181089.56元。

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中,通过全国法院司法网络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闫某有车辆和股权及银行存款;线下调查铜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

本院强制每月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闫某工资2000元。

对此,申请执行人闫某某予以认可,并自愿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闫某某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