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党立怀与陈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磐安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浙0727民初406号
所属地区:磐安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5-20公开日期:2020-06-01
当事人:党立怀;陈加波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727民初406号 原告党立怀,男,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代理人张金波,杭州市下城区力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加波,男,汉族,住浙江省。

原告党立怀与被告陈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2、判令被告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约定的每天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即50元/天,自2020年1月16日开始计算至2020年3月25日,暂计70天,3500元)此后逾期利息按照上述标准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依约承担违约金5000元;4、判令被告依约支付律师代理费损失5000元;5、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虞开骏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党立怀的委托代理人张金波到庭参加本案诉讼,被告陈加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27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6万元,保证于2019年12月3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如逾期未付清则按每天实际欠款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另向出借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整,同时自愿承担出借方催讨该借款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律师代理费、诉讼费、交通费等,但不低于该借款总额的百分之五)。

被告陈加波在2020年1月15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两笔归还了本金10000元,尚欠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至今未付。

经审核,双方约定的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的标准已超过年利率24%。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加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党立怀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