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祝帅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冀0637刑初38号
所属地区:河北省博野县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5-22公开日期:2020-05-25
当事人:祝帅
案由:危险驾驶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冀0637刑初3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祝帅,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于河北省博野县,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博野县交通运输局职工,现住博野县。

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博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一部刑诉〔2020〕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帅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俊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祝帅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24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祝帅酒后驾驶冀F×××××号(挪用号牌)桑塔纳轿车沿博野县博兴路某向东行驶至康某大药房门前路段时,撞被害人郭某停放的四轮电动车,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博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祝帅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祝帅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97.8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

被害人郭某已谅解被告人祝帅犯罪行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被害人郭某的陈述、证人郝某的证言、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帅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且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97.8mg/100ml,属醉酒状态,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祝帅自愿认罪认罚,且其已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