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河南电建建材有限公司、耿某1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豫01民终3788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郑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裁判日期:2020-05-22公开日期:2020-05-26
当事人:河南电建建材有限公司;耿某1;苏风州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民终3788号上诉人:河南电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滨河办事处姬庄村寺下李。

法定代表人:贾杰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存,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耿某1,男,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上诉人:苏风州,男,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峰,河南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电建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耿某1、苏风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2民初5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电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电建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