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马进龙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甘06刑更199号
所属地区:武威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裁判日期:2020-05-28公开日期:2020-06-05
当事人:马进龙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6刑更199号 罪犯马进龙,男,东乡族,1992年3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甘肃省东乡县人,现在甘肃省武威监狱服刑。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7)甘0122刑初4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马进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2017)甘01刑终29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5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武威监狱提出,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在劳动中,能按时按量完成改造任务。

建议对其减刑七个月。

武威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的报请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进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完成改造任务,受到表扬4次的奖励。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明材料、罪犯表扬奖励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自书的认罪材料、“三课”成绩表、管教干警和同监服刑人员的证明材料、罪犯个人财产申报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

综合考察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财产性判项的执行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