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倪某某罚金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苏1023刑初3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2020年2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倪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2020年2月11日、2020年4月13日、2020年5月18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人行等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对被执行人倪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2月12日至2021年2月12日止)。
3、2020年2月28日,2020年4月14日通过宝应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没有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
4、2020年3月10日,因被执行人倪某某迄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5、2020年5月19日,已在另案中将被执行人已送公安协助控制。
6、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900元,实现债权为0元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