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布武晨,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市朝穗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伊川县彭婆镇南寨村。
法定代表人:刘小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洛阳金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洛阳市朝穗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豫0303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95000元及逾期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5元、执行费1358元。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020年4月26日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作出强制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开户信息,但账上余额较少,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超过100元的账户进行了扣划,共扣划到2632元,扣除执行费1358元后,剩余1274元已经交付于申请执行人。
2、查明被执行人在网络上无资金开户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开户信息和车辆登记信息。
三、在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被执行人查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洛阳市朝穗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注册经营地的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均称没听说过该公司,因具体位置不详,故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洛阳市朝穗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小平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洛阳市朝穗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在指定期限内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2632元,扣除执行费1358元后,剩余1274元已经交付于申请执行